父母已老,涉及到儿女对其养老问题,虽然子女众多,但有的能在身边,有的不能。沈阳一对老人有四名子女,他们针对赡养老人问题签订了一份《赡养老人》协议,这份协议让这个大家庭手足和睦共处,其乐融融。然而,当老人相继去世,其大儿子也去世后,老人的孙子辈却质疑协议的合法性,并起诉到法院争夺遗产继承权。这样的一份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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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放弃遗产继承 孙子不干了
赵某与老伴都是沈阳人,育有四名子女,当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赡养母亲赵某的协议。
赵某四个子女在协议中约定:" 由于老母身体欠佳,生活无法自理,为了更好地赡养老母,为了避免今后兄弟间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四人共同商定:一致同意由老三负责赡养老母生活。但老母病重或入院治疗,节日、生日,兄弟必须前来看望,协助护理。老母病故丧事,老三全权处理,费用自付。其他兄弟根据自己条件,适当给老母一些贴补。老母病故后所剩财产、财物完全归老三所有,其他兄弟无权索要,不得与老三结算前期经济情况。兄弟完全同意签字之后生效,,立此据为凭。
赵某去世后,老三就把母亲的房子卖了,获得六十多万遗产。然而,一直平静和谐的生活被一场官司打破了。在老大也去世后,他的儿子陈某认为父辈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奶奶遗产中属于父亲的那一份,陈某将叔叔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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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 继承没发生前签订的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