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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应制定层次更高的“投保条例”

2018-09-27 06:54:54 网络整理 阅读:108 评论:0

投服中心:应制定层次更高的“投保条例”

投服中心/供图 彭春霞/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9月26日,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在北京举行。

投服中心董事长郭文英表示,投服中心作为全国性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专门从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自2014年成立以来,不断推进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立足股东身份、坚持市场角度、运用法律手段,创建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新机制和实现路径,以投资者教育为基础,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支持诉讼的“投服模式”。

郭文英介绍,截至2018年8月底,投服中心共持有3533家上市公司股票,累计行权4757次(场),持股行权向深度广度拓展;登记纠纷案件6621件,调解成功3175件,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6.71亿元,专业调解能力不断增强;提起12起证券支持诉讼和股东诉讼,投资者诉求总金额达6000余万元,积极推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试点工作;中国投资者网正式上线,400万人次参与《股东来了》投资者权益知识竞赛;开展投资者权益救济状况等课题研究,出版《投资者》辑刊和案例丛书,积极建设投资者权益监测..。

投服中心总经理..在题为“应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的演讲中指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方向。其中法治化是根本,它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制定一部更加细致、层次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显得尤为迫切。

..指出,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三个基本主体中,投资者是基础。今后,除最高层级的法律之外,也应在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层面应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进行较为系统的专门性规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介机构监管条例》和《投资者保护条例》,三个条例彼此作用,更能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彼此衔接,在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方面形成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表示,,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尽管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但内容和条文也极其有限,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仅仅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和层级上均显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必然成为审判的依据。因此,在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行政法规十分必要。

他建议,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在规定投资者保护基本问题的同时,还要认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28年来投资者保护的经验和创新举措,将持股行权制度、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小额调裁机制、先行赔付制度、行政和解制度、支持诉讼制度、示范判决制度、证据认证制度、集中管辖制度等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做法在《条例》中体现出来。

作者: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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