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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应成为一种清算制度

2018-10-07 09:56:28 网络整理 阅读:179 评论:0

今年7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

的决定》,对现行涉及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规定作出修改。为此,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问题,再一次受到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证监会这次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应成为一种清算制度

从上述三方面的修改来看,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到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范畴。而这一条显然是有针对性的。毕竟最近长生生物因为“问题疫苗”事件而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问题疫苗”事件严重威胁到国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在A股市场,要求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的呼声不断。而证监会此次出台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新规,显然顺应了市场的呼声。如此一来,长生生物以危及公众健康安全的罪名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大增。

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大快人心,这不仅有利于打击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且也是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公众健康安全等“五大安全”的一种呵护,体现了资本市场的一种责任感。所以,证监会这次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规定的修改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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