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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四大注意事项!(2)

2018-10-12 19:46:34 网络整理 阅读:152 评论:0

利润回拨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实际运营阶段后,利润回拨机制摆上台面,并通过利润回拨时间和利润回拨方式影响LP和GP切身利益。

利润回拨时间主要分为两种:By Deal+By Fund。

By Deal(投资项目产生回报后立即进行分配):即在每个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就该项目投资回报所得在GP和LP之间按LPA协议约定直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对GP较为有利,在这种分配时间点下,GP的总回报可能大于LPA中通常约定的总投资回报的20%。

By Fund(还本后分配):即LP收回投资成本(或者说投资成本加优先回报)之后才开始分配投资回报给GP。这样的分配时间点对LP相对较为有利,在这种分配方式下,LP往往会要求会对优先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

利润回拨方式需站在LP和GP两个立场不同考虑。

LP立场: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做法是将基金投资的净资本利得的20%分配给GP,余下的80%分配给LP;但在一般实际项目中,LP往往会要求一定的优先回报,即投资回报分配时,LP先要取回投资成本和一定的优先回报,这类优先回报率通常是6—8%。

GP立场:针对LP取得优先回报后,面对剩余投资回报分配时,GP可以要求超出通常20%的比例,可以是25%,甚至是30%;另一种是在LP先取得6——8%的优先回报后,GP可直接取得LP所领取的优先回报的1/4,此后双方再就剩余投资回报按LPA约定执行。

(清科投资学院特别说明:利润回拨具体分配方式和优先回报率LP、GP需根据实际项目具体协商决定)。

理性处理利益冲突

不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任何基金形式都不可避免的出现相关利益冲突问题。

LP最关心的是,GP可能管理的不止一支基金,这就会造成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如何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切实从LP的利益出发,优先保证LP的利益。

GP相应对策一般为一方面可对其管理的基金的总数量作出限制,比如说最多只能管理3家,另一方面对其可能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的基金,与本基金必须在规模上、投资地域、产业、投资阶段上等进行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四大注意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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