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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嫌税收违法将可能影响你的退税权益(3)

2018-10-14 01:33:29 网络整理 阅读:88 评论:0

所以A外贸企业涉嫌出口骗税的业务虽然是在2017年发生且相应退税款项已经办退,但根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涉嫌出口骗税业务涉及的退税款项对2018年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出口骗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案例二

某日,B外贸企业到税务机关查询近期退税审核情况,发现税务机关对其所申报的出口退税做出了暂不办理的决定。

经查询,该外贸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实地核查时查无下落,在三个月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七)项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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