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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说法: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如何定义

2018-10-14 20:31:16 网络整理 阅读:63 评论:0

潘律师说法: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如何定义

王先生来所咨询:我去年结婚,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请问我们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如何定义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实习律师杨丽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知识产权的收益,主要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针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最终取得一致意见。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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