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产局再次下发《关于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告》——
房企销售经适房:利润控在3%内
单位集资经适房:按成本价格供应
(资料图)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一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规向社会销售,浪费住房保障资源,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发诸多矛盾。
10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杜绝违规销售行为,市房产局再次下发《关于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告》(简称《通告》),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程序等进行严格规范,并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
已申请廉租房限价房的家庭 不得申请经适房
《通告》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经适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申购家庭(人)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企业单位集资建的经适房不得擅自向社会销售
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开配售范围,,公..源,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