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没有能力还款
银行多次催收其避而不见
直至案发
2018年7月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
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肖某自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
先后在广德县6家金融机构办理了7张信用卡
至2017年8月
被告人肖某从7张信用卡中透支人民币共计63万余元
后透支的款项经..行多次多渠道催收
被告人肖某仍未归还
为证明事实
庭审中
检察机关进行举证,并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均无异议
并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
并经..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案发后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且当庭认罪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
没收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工具信用卡7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