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完钱一跑就是10年
以为逃跑就可不受法律制裁?
想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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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魏某沐伙同魏某靖(已判刑)、魏某忠(已判刑)在广东省五华县共谋到福建驾驶摩托车抢夺钱财。2007年10月8日晚,三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经焦岭、武平、上杭等地到达明溪,入住明溪县某旅社。
次日下午,被害人谢某在明溪县某银行营业厅支取7万元时,被正在银行踩点的魏某沐选定为抢夺对象,,并用手机联系魏某靖、魏某忠。当谢某驾驶摩托车沿明溪县新大路往三明方向行驶时,魏某忠驾驶摩托车载魏某靖尾随其后,至明溪县新大路长途汽车站路段时,魏某忠驾驶摩托车追至谢某左侧,魏某靖将谢某装有现金76280元、诺基亚7260手机等物的挎包夺走,致使谢某倒地受伤。
案发后,三人即逃离现场返回广东,将所得赃款平分,被告人魏某沐分得2.4万元。经鉴定,谢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其手机市场价值为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