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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进口在越南停留的货物不得超过60日

2018-05-25 22:36:29 网络整理 阅读:116 评论:0

临时进口在越南停留的货物不得超过60日

政府颁布了第69/2018 / 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法”的若干条款,其中规定了临时进口和转口货物。

因此,根据以下规定,越南贸易商有权暂时进口和再出口货物:

1.有条件进口和再出口的商品,交易者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商品; 暂时停止出口或临时停止进口的货物; 尚未在越南流通或使用的货物; 除自动出口或进口许可证和贸易商受到外交部许可证管理的情况外,管理出口配额,进口配额,关税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临时进口转口贸易许可证。本法令第19条第20款规定了许可文件和许可程序。

3.货物不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贸易商应当向海关办理临时进口转口手续。

临时进口转口货物从临时进口时起由海关检验监管直至货物从越南转口; 不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从临时进口门禁划分到海关监管区域,边境口岸再出口地点。

如果需要更改运输要求或将货物由集装箱运往再出口,则应适用海关条例。

临时进口再出口时限

该法令规定,临时进口转口货物应在临时进口手续完成之日起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存放在越南。有需要延长期限的,商业单位应当将书面延期请求发至海关支部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每次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每批临时进口转口货物的延期不超过2延期。

经过上述时间限制,贸易商必须将货物再出口到越南或将其销售。在进口越南的情况下,贸易商必须遵守货物进口和税收管理的规定。

该法令规定,临时进口和转口业务是根据两个单独的合同执行的:与出口国和进口国的贸易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和进口合同。出口合同可以在进口合同之前或之后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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