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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海南机关事业单元单子根基养老保险费征收有新要求

2019-04-19 00:15:24 暂无 阅读:1556 评论:0

国度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元单子根基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度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公告

2019年第5号

凭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总体放置,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元单子根基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保审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各机关事业单元单子(含中央驻琼机关事业单元单子,以下简称各参保单元单子)参保挂号、缴费基数申报审定仍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根基养老保险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负责,每月税务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应征数据信息据实征收机关事业单元单子根基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持续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连结原渠道不变。

5月1日起,海南机关事业单元单子根基养老保险费征收有新要求

二、从5月1日起,所有参保单元单子根基养老保险费均经由与税务部门签署的《托付扣款和谈书》(即三方和谈)扣款缴费。为确保正常缴费,各参保单元单子务必于5月1日前与税务部门、指定扣款账户所属银行签署《托付扣款和谈书》。原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签署托付银行代扣代缴和谈仅适用于代扣职业年金,不再用于代扣根基养老保险费。

三、从5月1日起,各参保单元单子每月该当将根基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包罗小我缴纳部门和单元单子缴纳部门)实时足额存入单元单子指定扣款资金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到办税大厅或登录税务部门网站确认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按原征缴模式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提议代扣指令,由托付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如因资金不克实时足额到账和不按期确认缴费,影响保费征收及缴费人权益享受的,各参保单元单子自行负责。

国度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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