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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按实际支出的车价款扣税

2019-05-24 21:12:52 暂无 阅读:1865 评论:0
财务部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按实际支出的车价款扣税

5月24日,据财务部网站新闻,财务部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 2019年第71号

为贯彻落实《..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出给发卖者的悉数价款,依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钱确定,不包罗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许托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罗在境内购置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设置序列号沟通的车辆)的发卖价钱确定,不包罗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发卖价钱的,按照构成计税价钱确定。构成计税价钱较量公式如下:

构成计税价钱=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构成计税价钱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规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民众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家供应公交出行办事,并纳入《城市民众交通治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民众汽电车辆是指按划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民众交通办事,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罗民众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打点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让渡、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局限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划定执行:

(一)发生让渡行为的,受让工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让渡行为的,车辆所有工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让渡或许用途改变等景遇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较量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首次打点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钱×(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较量方式是,自纳税人首次打点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局限的景遇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较量,不满一年的不较量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发卖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较量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较量方式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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