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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2018-06-19 13:26:48 网络整理 阅读:99 评论:0

来源:检察日报

姜涛

司法是适用刑法的具体实践活动,如果法律适用者对刑法的边界认识错误,则会带来冤假错案。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疑难案件的增加,对法律适用者的司法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确立谦抑、审慎与善意的司法理念,严守刑法的边界。

“谦抑、审慎、善意”作为司法理念是一种综合的存在,是一个密切相关的逻辑整体,对正确认定刑法的边界意义重大。以经济犯罪的刑法适用为例,“谦抑、审慎、善意”不仅要求司法机关理性看待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处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边界,谨慎入罪,防止刑罚手段不当介入经济领域,而且需要关注企业财产保护和受损方的救济,尽量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比如,对同一种行为同时违反刑法与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是否动用刑罚手段,是司法实践中个案之罪与非罪争议的焦点。犯罪是一种侵害法益的行为,而不是一种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果将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牛肉简单等同于“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进而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追诉,就可能忽视了刑法与行政法的差异,行政法强调程序法定,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即使具有实质合理性,也可以被法院以违法为由予以撤销。而刑法是犯罪法,更加注重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凡是不具有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险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司法必须强调谦抑。众所周知,刑法的谦抑性是德日刑法理论发展的产物,德国学者耶林有关“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的法律格言,近期学者有关基本法上比例原则的推崇与运用,都主张刑法是法益保护的最后手段,应当把刑法当作保护重要法益的手段。刑法的谦抑性理论有助于解答刑法的边界,提供刑、民交叉和刑、行交叉等疑难案件的解答方案。法秩序具有一致性,法律解释不能自相矛盾,司法强调刑法的谦抑性至为重要,比如,对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允许的行为,不可以将其规定为犯罪,即使立法者将其规定为犯罪,法律适用者也不可以将其解释为犯罪;当某种行为其他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对象,刑法不得违背“无先而后”的逻辑,直接将其规定为犯罪,同样,即使立法者将其规定为犯罪,法律适用者也不可以将其解释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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