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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丨自然权利的遗产:..权问题与现代政治秩序(3)

2018-07-14 18:04:56 网络整理 阅读:101 评论:0

如此一来,现代政治秩序就面对着严峻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的一极,是被视为对现代性具有根本性奠基意义的主体性个人权利概念,以及个人为自己的生活负责、不干涉或侵犯他人的消极责任观念,另一极则是带有强烈的相互担责意蕴、可以对他人提出要求的..权主张。在这种张力之下,..权的基础究竟何在,这种张力本身如何能够被克服,便是本书努力探索并尝试去解答的问题。

本书强调,这项理论探究必须回到早期现代所开启的自然权利概念。之所以要做这项正本清源的工作,倒不是出于对思想史的兴趣,而是出于哲学论证的考虑。因为作为更晚近的权利话语,社会经济权利、..权是早期现代以来的个人权利逐渐“膨胀”或扩展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就在于:权利的这种扩展能够保持道德与逻辑上的连贯性吗?为此,我们就需要首先确定权利的本来含义,以及它所包含的内在限度。事实上,围绕是否存在普遍..权(换言之,..权是否是一项普遍人权)的争论,其焦点正在于对现代权利之本质的分歧。由此出发,便形成了对个人权利范围的不同理解。

本书结合观念史的资源论证表明,自然权利也好,经典人权也罢,它们所代表的现代权利乃是主体性权利。这些权利的主体性表现在,其依据在主体自身,而且权利构成了义务以及整个规范性秩序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个体化的,它们是对个体道德能力(尤其是置他人于义务之下的能力)的认定,也是对个体意志的肯定。归根结底,它们是对每一个人自我管理的权力的确认。与流行的看法不同,这种意义上的主体性权利概念并不需要预设原子化的或者鲁滨逊式的个体,相反,它恰恰是对个体与每一个其他个体之间的关系所给予的一般性规定。这样的权利既是普遍的,同时也只能是消极的(尤其表现为不干涉、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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