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设下列内设机构:
(十七)职业健康司。拟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机关行政编制525名......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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