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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18-09-25 18:14:51 网络整理 阅读:57 评论:0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五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公告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经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

2018年9月25日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18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构建人才友好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才发展的事业支持、素质提升、奖励激励、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三条 促进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鼓励创新、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考核体系;改进人才管理方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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