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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南通一被告获刑9个月!

2018-12-06 20:49:39 网络整理 阅读:120 评论:0

12月4日,南通市通州首例“拒执罪”案件在通州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9个月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南通一被告获刑9个月!

2016年7月,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村民..,就与被告人倪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起诉到通州法院,通州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后南兴村村委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判决倪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的138.37亩集体土地返还给南兴村村委会,并给付土地使用费。

2017年底,倪某在南兴村村委会表示不续租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2018年期间,被告人倪某先后收到通州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限期返还土地通知书,并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通州法院司法拘留,但在被司法拘留后,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交付138.37亩集体土地。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南通一被告获刑9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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