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 >

灵璧:李勇等8人不法采矿案宣判

2019-05-15 15:38:03 暂无 阅读:838 评论:0

5月7日下昼,宿州市灵璧县法院对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袁丁、孙广凯、单慧、孙煜、王波不法采矿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灵璧:李勇等8人不法采矿案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袁丁、孙广凯、单慧、孙煜、王波犯不法采矿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袁丁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惩罚;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均依法予以从轻惩罚;被告人袁丁、孙广凯、单慧、孙煜、王波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均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惩罚,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袁丁、单慧、孙煜、孙广凯、王波能积极退出大部门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惩罚。辩护人合理辩护定见,本院予以采纳。凭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案经本院审判..商议决意,遵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司法多数问题的注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划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勇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焦健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三、被告人张超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四、被告人袁丁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五、被告人孙广凯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单慧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孙煜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八、被告人王波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九、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袁丁、孙广凯、单慧、孙煜、王波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五万零二百四十四元八角八分,依法予以追缴。

灵璧:李勇等8人不法采矿案宣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