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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法庭上撕毁证据材料:拘留10日,罚款1万

2019-06-18 13:40:40 暂无 阅读:1506 评论:0
山东一男子法庭上撕毁证据材料:拘留10日,罚款1万

被撕毁的证据材料。本文图片均来自济南中院微信公家号

在山东德州庆云法院审理的一路亲兄弟共有胶葛案件中,承法子官多次调整无果后,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甲向其兄弟刘某乙支出拆迁赔偿款5900余元。被告刘某甲认为判决书中对事实认定部门有错误,但其既未按法定法式上诉,也未提出申诉,而是多次到法院无理纠缠、吵闹承法子官,撕毁证据材料,要求按其意思改变判决,严重故障了正常民事诉讼和工作秩序。

山东一男子法庭上撕毁证据材料:拘留10日,罚款1万

向其宣读惩罚决意。

为维护司法庄严,凭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划定,庆云法院依法对刘某甲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000元的惩罚。

普法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划定:诉讼介入人或许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组成犯罪的,依法穷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扑灭主要证据,故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许指使、贿买、钳制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拘留的产业,或许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产业,转移已被冻结的产业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列入人、证人、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羞辱、中伤、诬陷、殴打或许袭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许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司法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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