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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塘乳业起诉风行乳业包装侵权 获赔60万元

2019-07-30 22:10:57 暂无 阅读:508 评论:0

因包装侵权胶葛,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告状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此案有了最新进展。

7月30日,记者从广州常识产权法院认识到,风行乳业上诉被驳回,应住手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与燕塘乳业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补偿燕塘乳业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60万元。

燕塘乳业起诉风行乳业包装侵权 获赔60万元
燕塘乳业起诉风行乳业包装侵权 获赔60万元

因包装装潢邻近似 燕塘告状风行索赔120万元

2017年7月,燕塘乳业将风行乳业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刻住手不合法竞争行为,即住手使用与燕塘公司“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等产物特有包装装潢邻近似的包装装潢,补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支出20万元。

据认识,早在2008年5月6日、7月8日,燕塘公司纯牛奶250毫升及原味酸奶饮品250毫升盒装产物标识先后经广州市质量手艺监视治理局准予挂号立案。

2017年12月19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广州市河汉区人民法院认为,点窜后的《反不合法竞争法》决意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为风行公司确认并未住手使用涉案侵权产物包装装潢,足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已持续至点窜决意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反不合法竞争法(2017修订)》。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三个争议核心在于:一是燕塘公司涉案产物(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我国的《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所划定的具有必然影响的产物包装装潢;二是风行公司行为是否组成不合法竞争;三是风行公司应若何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4月24日,河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风行乳业立刻住手在风行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上使用与燕塘公司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盒装及外包装箱邻近似的装潢,同时补偿燕塘乳业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60万元。

风行公司上诉:客观上限制了正常市场竞争

一审判决之后,风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燕塘公司悉数诉讼恳求,不外在二审时代,风行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风行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充裕判断燕塘公司主张权力的装潢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具有“特有性”的情形下,赐与其扩大性、排他性的珍爱,没有事实和司法依据,且在客观上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个中一点,风行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的判赔金额显着偏高。风行公司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并无恶意,“纯牛奶”“原味酸奶”产物也是风行公司的传统商品和知名商品,并无攀援燕塘公司的主观恶意和需要性。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认定组成不合法竞争

二审时代,广州常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划定,私自使用与他人有必然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沟通或许近似的标识的,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

本案中,燕塘公司的牛奶包装使用装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分商品起原的显著特征,而风行公司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的装潢与燕塘公司的牛奶包装使用的装潢在视觉结果上达到非常近似的水平,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起原搅浑,该当认定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

广州常识产权法院认为,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私自使用与涉案商品装潢邻近似的装潢,不合法篡夺了燕塘公司的市场份额获取不法好处,在市场经营中具有非合法性,损害了燕塘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力,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风行公司该当承担住手侵权、消弭影响和补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提起上诉时,风行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法式违法,许可燕塘公司在举证期届满后多次无合法来由增补证据,甚至许可其在开庭后持续提交证据,违法采信了未经质证的证据(中国乳成品工业协会2017年12月18日出具的证实),并在判决中将这一份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相关依据。

对此,在二审过程中,燕塘公司将上述《证实》作为证据提交给风行公司质证,作为对一审瑕疵的补正,以再次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准确性,且不损害风行公司的法式好处,故对于风行公司的此项上诉恳求,广州常识产权法院依法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广州常识产权法院认为,风行公司的上诉恳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来由均不克成立,应予驳回,遂于本年7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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