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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法院对王某明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获刑21年

2019-10-13 10:59:45 暂无 阅读:543 评论:0
都昌法院对王某明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获刑21年

宣判现场

都昌法院网讯 10月8日,都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等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向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挑衅滋事罪、欺诈勒索罪、不法持有..罪、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王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褫夺政治权力五年,并处充公小我悉数产业;同案的其余26名被告人(1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离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响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浩瀚,主干成员根基固定、组织构造不乱、层级分明、规律严明。该组织经由插手民间胶葛,实施挑衅滋事、欺诈勒索、开设赌场、协助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运动,不法敛财,用于组织成员吃喝玩乐、集中食宿,购置钢管、砍刀等作案对象。该组织在都昌县为非作恶、逼迫公民,为谋取经济好处、确立强势地位,有组织地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运动,共组织实施犯罪25起、违法运动21起。该组织经由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运动,在都昌县取得强势地位,充任“地下出警队”,随意殴打多人,派员到都昌县城多个娱乐场合“看场子”,形成对都昌县娱乐场合的不法掌握,在都昌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本地人民群众形成了壮大的心理震慑,严重损坏了本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的犯罪组织,组织成员浩瀚,组织、向导者明确,主干成员固定,组织架构不乱、慎密,行使开设赌场、欺诈勒索、插手经济胶葛的违法所得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运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和成长,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运动,为非作恶、逼迫群众,严重损坏了本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风险性特征,依法该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凭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纂:都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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