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 >

公务员考试参公单位是什么意思(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哪些)

2019-10-16 13:16:24 未知 阅读:1989 评论:0

除过政府组成部门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是真正的公务员外,其他党委、群团等使用行政编制的干部,也是“参照管理”,但习惯上都是等同看待,以便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分。

1、事业单位为什么会“参公管理”?一句话,是由承担的行政职能决定的。

事业单位有专门的管理规定,也就是《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而且除了《实施细则》,还有许多配套措施,比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职称管理办法》等。如此详细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事业单位为什么还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呢?其依据是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属性决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三大类,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就是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按照承担行政职能的多寡,又分为完全、主要、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类,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规划局、行政执法大队等,在2007年第一批参公核批中,就被认定为参公管理单位。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是通过单位逐级申报,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后,部分参公管理。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不会被批准参公。

2、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可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公后,只有单位中“在编在岗的干部”身份人员,才可以通过审核登记为参公人员。

在事业单位参公审批过程中,工人是不能审批参公的。不管是在工勤岗位,还是已经通过聘干、转干、代干,走上管理岗位的工人,哪怕是参公事业单位一把手,也是不能参公的。部分省份根据人社部的一份《解释》,长期在管理岗位的工人,可以参公,但执行的省份极少。而且6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的新《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按照新法规定,彻底封死了工人参公的可能性。即使以后有事业单位被审批为参公单位(当然这种情况以后只能是个例,不会像现在这样大面积出现了),工人也不可能参公管理了。

除工人外,正式职工中的干部,如果在“非在编”人员,也不能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参公必须在编在岗,如果因单位编制所限,属于超编人员,也是不能参公管理的。只能在单位出现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编制后,或者单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增核编制后,才能审批参公。

事业单位登记参公后,新进人员“凡进必考”,通过调动进入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也不能审批参公。2007年以后,凡是通过调动进入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也有编制,也是干部身份,但由于程序不合法,也不能登记为参公人员。

3、事业人员参公管理后和公务员有什么异同?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按规定和公务员是一样的,身份、待遇、晋升、..补贴等都一模一样。参公事业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等方式,在公务员岗位担任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科员。公务员有公车补贴,有年终奖,参公人员也是一样享受。参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晋升、平调等方式,直接提拔到党政机关的领导岗位。而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想提拔到参公单位或者党政机关,必须先提拔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两年后如果年龄不超过40岁,才可以调任、晋升公务员岗位。

4、机构改革后,参公事业单位有什么变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除行政执法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的,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今后也不再成立行政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从事业单位改革的进展来看,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将不再参公管理,涉及事业单位参公的所有事项,目前全部暂停。今后,依照新《公务员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外,其他省级以下事业单位,将是极少极少的个例,而且最起码是全省统一,不会再出现市县同一机构,有的参公有的未参公这类混乱局面。

事业单位取消参公后,已经登记为参公管理的事业人员中,除省考、..、群团等六类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外,其他参公人员只能暂时停留身份和待遇,划转到事业岗位,待国家相应的政策措施出台后,确定其身份待遇。从已经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的辽宁省相关政策来看,其中因参公中断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参公年限可等同技术职称评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更高一级职称。而6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公务员“职级并行”,也将参公人员排除在外,能不能享受该政策,还有待新的政策出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