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法修改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2021-08-14 14:36:45老黄小舍
原标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将于下周提请审议
人口计生法修改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昨日(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等,并就个人信息保护、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拟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规定
臧铁伟介绍,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他说,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正草案立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了修改。”
臧铁伟介绍,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包括:一是,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臧铁伟提到,修正草案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五是,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三审
拟规制“大数据杀熟”
今年4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臧铁伟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情况。
他说,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同时,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对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对转移到境外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低于我国的保护标准等作出规定。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监察官法草案拟增加
关于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
臧铁伟说,今年4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关于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在监察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规定“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规定中增加“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的内容。
二是,做好与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家庭教育法草案拟将名称
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法草案将进行二次审议。臧铁伟介绍说,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同时,拟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拟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删除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臧铁伟说,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恶势力组织”概念
拟增加相关特征条件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二审。2020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在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中增加相关特征条件,同时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法律适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的规定。
同时,拟进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规定;提高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的证明标准,增加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的规定;增加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徐锋 供图/视觉中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下周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监察官法草案、法律援助法草案、医师法草案、兵役法修订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陆地国界法草案;
审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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