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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庭审临时取消 家属称无法接受

2021-12-17 13:37:59老黄小舍

原标题:“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庭审临时取消,其父亲:已掏空积蓄

“现在我就没有办法,亲戚朋友是回去还是不回去?这十来口人在这,要等到多晚才能回去?”12月16日,原定于17号开庭的南京女大学生被害一案临时取消庭审。

2020年7月9日,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月被男友伙同两人杀害,并埋尸于云南勐海县郊外的山林中。

被害人父亲李胜向记者表示,对于开庭时间,官方始终没有给他们准确的答复。

李胜称,夫妻俩全靠亲戚朋友资助才能跟进此案。

“从开始到现在,20来万花进去了,还没敢提出赔偿。我们家现在哪有钱?房贷和生活各方面都要花钱,已经是心力交瘁了。”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庭审临时取消 法院解释推迟开庭

早前,李胜告诉记者,已经接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将于12月17号开庭审理。

12月16日下午,法院告知他,本次庭审临时取消,至于开庭时间,暂时无法给出准确的答复。

原定的开庭时间取消,这样的结果令家属无法接受。

对此,律师给出了解释。

法院解释推迟开庭

16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害女生李某月一方代理律师杨柱走出法院称,“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本周一开庭前会议时,对方的律师称要做非法证据排除,法院三天之内要给对方律师答复,今天是最后一天。17日下午要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所以原定于17日上午的庭审临时取消。”

杨律师说,目前法院还未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后面可能还要开第三次或第四次庭前会议。

16日下午,记者从李某月父亲提供的12月7日其与法院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中听到,法院工作人员当时明确告知李父,案件将于12月17日上午开庭审理。

对于法院临时通知推迟开庭,被害者家属一方存在诸多疑惑。“我们全家这么多人,跑了3000多公里,说不开庭就不开庭了,这让我们怎么理解?”被害者的家属在法院门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取消开庭”是否应提前通知?

对此情况,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向记者介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时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也就是说,目前《刑事诉讼法》仅规定法院必须在开庭前三日提前通知开庭时间,但是没有规定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开庭或延期开庭,也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柴律师解释。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庭审临时取消 法院解释推迟开庭

柴律师还表示,一般针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在正式开庭以前,法院都会组织庭前会议,让各方对是否申请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进行提前沟通,以便后期的正式开庭能高效进行。

因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和调查,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如发现需要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或发现本案有一些其他情况需要时间调查,法院可以依职权取消开庭、变更开庭时间。

不过,在柴律师看来,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法院取消开庭时需要提前几天通知做硬性规定,但是法院应遵循“司法便民”的原则,尽量提前一些通知各方诉讼参与人,以免给诉讼参与人增加更多诉讼成本,平添更多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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