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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会坐牢吗

2022-09-03 16:14:01老黄小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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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害人具有右侧小脑脚及脑桥前缘蛛网膜下腔血管畸形的特殊体质,死亡原因为自身特殊体质、酒后及被告人击打行为综合作用,若被害人无特殊体质,则被告人的击打行为甚至不一定对被害人造成轻伤,被告人也从不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本案被害人特殊体质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更为恰当。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 过失致人死亡 特殊体质 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皋兰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8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侯海鹏与被害人赵全孝、工友王彦雄、齐尚涛在四人打工的皋兰县九合镇东风商用车服务站修理厂职工宿舍内用发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饮用米酒。喝至约22时许,四人商量到皋兰县九合镇兰州货运西站康顺物流园5号楼一段2楼北纬37度酒吧888包厢内喝酒、唱歌,约好“AA制”付款并先由齐尚涛垫付。期间,被告人侯海鹏看到齐尚涛喝醉酒,就让齐尚涛通过微信转账给其转了980元并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给老板结账支付了190元。被告人侯海鹏和赵全孝、齐尚涛继续在888包厢喝酒、唱歌。后被告人侯海鹏提议回宿舍睡觉,齐尚涛和赵全孝表示要喝完酒再离开,被告人侯海鹏遂离开888包厢准备返回宿舍,在返回途中又被赵全孝打电话叫至888包厢。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侯海鹏回到888包厢后与赵全孝因从齐尚涛手机微信转账的事情发生争执,便在赵全孝的头部打了几拳,赵全孝遂侧卧倒在地上。被告人侯海鹏又与齐尚涛开始争吵,后被告人侯海鹏发现赵全孝面部出现青紫、呼吸困难等症状,遂对赵全孝进行人工呼吸及胸部按压。见此情形,酒吧老板马艳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侯海鹏按照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对赵全孝进行了人工呼吸、胸部按压等急救措施。4月6日凌晨2时许,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长风急救分站医护人员赶到888包厢后确诊,赵全孝已死亡。同年5月2日,皋兰县公安局聘请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的专家对死者赵全孝的死因进行了病理系统解剖检验,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做出结论:赵全孝的死因是右侧小脑脚及脑桥前缘蛛网膜下腔畸形血管形成的基础上,系因酒后及头部轻微外力作用,导致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而死亡。同年5月8日,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皋)公(司)鉴(病理)字[201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赵全孝系在蛛网膜下腔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饮酒及头部轻微外力作用,导致蛛网膜下腔畸形血管破裂,终因蛛网膜下腔血管广泛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侯海鹏家属于2018年5月16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侯海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及适用法律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伤害故意,自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侯海鹏与被害人赵全孝、工友王彦雄、齐尚涛在四人打工的皋兰县九合镇东风商用车服务站修理厂职工宿舍内用发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饮用米酒。约22时许,四人经商议后,前往皋兰县九合镇兰州货运西站康顺物流园5号楼一段2楼北纬37度酒吧888包厢内喝酒唱歌,约好“AA制”付款并由齐尚涛先行垫付。期间,被告人侯海鹏见齐尚涛醉酒,便让齐尚涛通过微信给其转账980元并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给老板结账支付了190元。之后,被告人侯海鹏和赵全孝、齐尚涛继续在888包厢喝酒唱歌。后被告人侯海鹏提议回宿舍休息,被齐尚涛、赵全孝拒绝,遂独自离开888包厢准备返回宿舍。途中,赵全孝多次打电话要求侯海鹏返回并向齐尚涛返还所转钱款。被告人侯海鹏于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返回888包厢后,与赵全孝因返还钱款的事情发生争执,便击打赵全孝脸部两拳、肩部几拳,赵全孝遂侧卧倒地。齐尚涛上前阻挡并质问,被告人侯海鹏又与齐尚涛开始争吵并击打齐尚涛几拳。王彦雄发现赵全孝出现不适症状,告知侯海鹏、齐尚涛并劝阻二人停止争吵,但二人仍争吵不休,王彦雄便先行离开酒吧返回宿舍。后被告人侯海鹏及齐尚涛发现赵全孝嘴唇青紫、面无血色,经呼喊无任何反应,遂对赵全孝进行人工呼吸及胸部按压。见此情形,酒吧老板马艳让齐尚涛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侯海鹏及齐尚涛按照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对赵全孝进行急救。凌晨2时许,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长风急救分站医护人员赶到888包厢后确诊赵全孝已死亡,马艳即拨打110报警。同年5月2日,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病理研究所对死者赵全孝进行病理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分析,赵全孝在右侧小脑脚及脑桥前缘蛛网膜下腔畸形血管形成的基础上,系因酒后及头部轻微外力作用,导致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而死亡。同年5月8日,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皋)公(司)鉴(病理)字[201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赵全孝系在蛛网膜下腔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饮酒及头部轻微外力作用,导致蛛网膜下腔畸形血管破裂,终因蛛网膜下腔血管广泛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侯海鹏家属于2018年5月16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侯海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裁判结果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2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侯海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宣判后,侯海鹏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处罚的应当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暴力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侯海鹏与被害人赵全孝之前并无明显矛盾且关系融洽,被告人侯海鹏亦不知被害人赵全孝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疾病。二人因偶发琐事产生争执后,被告人侯海鹏一时激愤徒手殴打被害人,导致的外伤为一般损伤。被告人侯海鹏实施殴打行为,旨在造成被害人身体一时疼痛,且在发现被害人赵全孝身体异样后立即积极施救,被告人侯海鹏主观上不存在刑法意义上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伤害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海鹏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的定性,缺乏刑法意义上伤害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侯海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加害风险,其应当预见自己击打醉酒的被害人头面部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赵全孝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对辩护人关于本案属意外事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侯海鹏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海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侯海鹏在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经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到位,被告人侯海鹏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悔罪表现,结合康乐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侯海鹏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侯海鹏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研究犯罪构成对被告人定罪的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况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典总则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条规定体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定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做到定性准确才能正确量刑。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从一方面来说取决于行为的手段、后果,犯罪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另一方面来说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有预谋,目的及是否偶犯,这些方面都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因此在确定被告人的罪名时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犯罪行为所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罪名。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致使他人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此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且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两者之间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对死亡结果而言,行为有意或无意不影响罪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三种情况。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侯海鹏出于一时的情绪激愤,击打了被害人的头部,而其先前不知被害人有先天性的蛛网膜下腔血管畸形,被害人自己包括其父母亦从不知被害人有此症状,经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为在右侧小脑脚及脑桥前缘蛛网膜下腔畸形血管形成的基础上,系因酒后及头部轻微外力作用,导致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而死亡。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常见,作为一个思维正常的成年人亦无法考虑到这种情况。因被害人已经死亡,无法判断若被害人无特殊体质,则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对被害人可造成何种级别的伤害,综合本案的相关情况,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较好,案发时击打被害人头部的行为主观上并不是想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而是出于一种劝诫心理,对本案被告人定罪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恰当。

三、关于对案件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认定的思考

法律无法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纷繁的,所以法律需要不断的被完善,为了更好的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来考虑问题,防止片面的判断。在本案中,充分考虑到了被害人特殊体质原因力,鉴定结果也为本案的裁决提供了判断基础。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柳明旭 王 丽 杨祥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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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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