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一)采用全淹没系统
(1)采用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系统设计
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小于34%。
2.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3.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二)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1)采用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对象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小于150mm。
4.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5.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6.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不小于5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