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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型改造者”:大变局中现代中国的司法官

2018-10-13 16:20:55 网络整理 阅读:180 评论:0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1943年1月11日,中国与英国、美国分别在重庆和华盛顿签订《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正式宣布,英美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特权。很快,比利时、挪威、巴西、荷兰、瑞典等国相继取消在华相关特权。由此,中国司法主权得以收回。1月11日后来成为中华民国的“司法节”,既以资纪念,也意在宣扬法治精神。

二十四年之后,1967年1月11日,中国现代法制变革的亲历者、法律界名人、时任..“司法院院长”的谢冠生在台北举行的司法节纪念活动上说道:“距今60年前,我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时动机就是为的要想取消外人领事裁判权……所以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人的希望。中国法系,原被推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有其固有的优点,至此遂不得不完全割爱。在那时候,因为一心一意,以收回法权为念,固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未可厚非,但及今检讨,似不免有矫枉过正的地方。”谢氏所言之“舍己从人”“完全割爱”“不得已的苦衷”“矫枉过正”等语句,颇为沉重,彰显了一代法律职业者对中国现代法制变革进程的深刻反省。不过,沉重归沉重,反省归反省,这一历史进程既然已经开启,便是不可逆的。

“维护型改造者”:大变局中现代中国的司法官

清朝时期的北京城老百姓

近代以降,伴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殖民征服、贸易往来,世界各地交往互动日渐频密,中国无法例外。晚清以来,“西方”的到来逐渐把中国纳入(西方主导的)世界体系。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司法体系移植自西方,司法官必然具有其原产地的某些属性;同时,中国现代司法官毕竟产生于中国,不能不受中国传统与当时现实的影响。简言之,包含司法官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律职业者,是中西、古今、新旧等多维因素交织互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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