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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三次死刑的法官——清高宗手下的阿克敦

2019-09-24 03:52:00 暂无 阅读:1965 评论:0

起原|《执国法》

狷介宗(公元1711年~公元1799年;公元1735年~公元1795年在位),就是民间习称的乾隆皇帝。他是清世宗(雍正皇帝)的第四个儿子,在清世宗即位第二年,清世宗就预定他为未来的皇位继续人。清世宗身后,他顺利交班,这时他已是24岁的青年,具有必然的政治经验。在他的长达60多年的统治时间里,总的来说,照样相当勤政的。尤其是他的前期统治,相当专注。

被判三次死刑的法官——清高宗手下的阿克敦

在司法方面,狷介宗紧紧把握住皇帝特有的立法与审判的最高权力。在立法上,自即位后他就指令重建清朝的法典,终于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公布《大清律例》,个中律条有436条,分门别类收编各类条例达到1042条。今后仍然络续进行条例的修订,先是划定每三年清理一次,作为刑事单行律例定条例,今后改为五年。《清史稿·刑法志》称在乾隆年间修订的条例最多,是立法最多的时期。

狷介宗高度正视司法审判,经常亲自办案。《清史稿·刑法志》赞美说:“高宗临御六十年,性矜明察,每阅谳牍,必求其情罪曲当。”对于各地上报的案件,他经常亲自批示,指令司法部门处理。

清朝统治之初,首要依靠满洲贵族集体。今后满洲贵族集体逐渐成为关闭性的既得好处集体,与皇权的方针往往并纷歧致。入关后的清朝统治者逐渐倚仗汉族士医生集体来均衡满洲贵族势力,然则又唯恐汉族士医生势力过大,会导致皇权旁落及满洲统治的崩溃,是以处心积虑要在行使汉族士医生集体的同时,全力削减其实力,掌握其走向。而汉族士医生集体是具有开放性的,清朝统治者为此不吝接纳可骇手段,有意识地制造文字狱,增强思惟文化专制统治。这是清朝统治者的既定方针,清圣祖、清世宗都大搞文字狱。

而狷介宗还借着修纂《四库全书》的名头,鼎力清查民间收藏、风行的书籍,发现有“违碍”内容的,不是窜改、就是不准,若是是其时人所著的,就追查判罪。今朝能看到的文字狱档案,大多数都是在狷介宗统治时期泡制的,有60件摆布。并且还特意不为文字狱立法,并不明确哪些禁止议论、哪些不得成文,案件发生后一律比照“谋大逆”司法处理,这项罪名自己针对的是贪图损坏皇帝祖庙、陵墓、宫殿的行为,援引这一条就是不得挑战皇帝的权势的意思。按照司法,罪犯悉数要凌迟处死,三代以内的男性亲属悉数处斩,女性及未满16岁的男孩没官为奴。

在如许将审判权独揽的皇帝下,法官经常处在奉旨处事的地位,好比狷介宗时期的刑部尚书阿克敦。

“学问优”的大臣

清朝入关后,始终对峙满族人无须经由严厉的科举测验选拔就能够仕进的原则。不外有些满族大臣倒的确是有学问的,阿克敦就是个中一个。他是满洲正蓝旗人,名字的意思是“结子”。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中了进士,因为被认为学识精良,授予庶吉人,又进翰林院为编修。康熙皇帝认为阿克敦“学问优”,把他提升为侍讲学士。今后在康熙朝,阿克敦几乎一向从事有关礼部的事务,主持科举测验啦,出访朝鲜主持封爵国王的典礼啦,等等。清世宗即位后,起先照样这个用人方针,录用阿克敦为“翰林院掌院学士”,使之成为这个第一流垂问机构的掌门人。阿克敦还兼“国子监祭酒”,成为全国最高学府的首领。

可是在“文”这条路上走到头后,阿克敦官运一转,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一会儿就转成了“武”官,被派到广州代理两广总督兼广州将军,成了“上马管军、下马管民”的南天“一把手”。

被判三次死刑的法官——清高宗手下的阿克敦

其时的广东巡抚杨文乾建议由当局出资,带动西江流域公民,将西江沿岸紧要区域的堤防由土堤改为石堤,估量要破费几十万两白银。这笔费用能够经由“开捐” (卖官)来获得。阿克敦却分歧意这个方案。他也向雍正皇帝打申报,说是只需要每年十一月按照地盘面积分摊堤工,由当局监视开工,足以修补西江大堤。第二年他真的照此施行,来年也没有水灾发生。是以他获得了雍正皇帝的表扬,要他代理广东巡抚。

阿克敦在这时代弹劾了一些广东的官员,冒犯了一些广东宦海大员,等他转任广西巡抚的调令刚一下达,广东的一些大员纷纷上章弹劾,求全他上一年指示广东新会县将强盗案件情节改为窃盗案件、调用广东海关的额外税银,尤其是求全他指使家人向暹罗来广州的运米船索取“规礼”。雍正皇帝盛怒,立刻命令将阿克敦当场拘系坐牢,特派大臣到广州审讯。最后仅仅判处阿克敦索取暹罗米船“规礼”一罪,建议适用绞刑。正在这时,他的又一个仇人告他偏护贪赃的部下,于是加重判处他“斩监候” (判处斩首、等待秋审最终决意是否执行)。

被判三次死刑的法官——清高宗手下的阿克敦

保住阿克敦脑袋没有掉地的,倒照样他谁人构筑土堤的上奏。下一年,山东筹算疏浚苏北水道,雍正皇帝想起牢狱里等死的阿克敦,把他派到河工工地上去戴罪效力。河工竣事,他的罪过也算勾销。正好雍正皇帝要解决西北几大部落的分界问题,又派阿克敦出访西北,勘探并划分喀尔喀与准噶尔两大部落的游牧地界。这位文官起头运用他的地舆常识,为朝廷具体绘制了西北地图,并调整两大部落的胶葛。

由法官变死囚

狷介宗即位后,持续将阿克敦作为西北问题专家来使用。直到西北问题告一段落,狷介宗才从新将阿克敦调回朝廷任职。就在发布《大清律例》的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狷介宗终于决意将这个三朝元老调到刑部任左侍郎,承担审判义务,而且让他回到文官系统来,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狷介宗指令阿克敦兼翰林院掌院学士。下一年,正式授阿克敦刑部尚书官职。

阿克敦当上这个最高法官不久,就得了个重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狷介宗曾一度给阿克敦“协办大学士”的头衔,让他进入内阁。可狷介宗出发东巡回到北京后,就把刚入阁处事三个月的阿克敦“协办大学士”的头衔给作废了。没几天,狷介宗在查察翰林院上奏的孝贤皇后册文,个中清文译“皇妣”为“先太后”,狷介宗认为这是个“大误”,马上要召见阿克敦,想不到阿克敦没有候旨就已经退出宫殿。狷介宗盛怒,认为阿克敦是因为丢了协办大学士头衔而有意“怨望”,命令罢去阿克敦所有官职,把这位本来的刑部尚书关到刑部牢狱里,按照“大不敬”罪名,筹算入罪“斩监候”。这是阿克敦获得的第三个死刑判决了。并且此次他的儿子、其时正担当金川战区参谋的阿桂,也被人密告勾通被除名的几个批示官,被逮回北京来受审。

好在这只是狷介宗气头上的决意,当其他大臣向狷介宗指出这句翻译没有错的时候,他的气就消了。不外他要给这位三朝老臣一点颜色看看,蒲月里先是正式公布死刑判决“论斩”。才过了六天,又公布赦宥阿克敦,并将阿克敦释放出狱,要他“在内阁学士上行走” (暂行职务的意思),并代理工部侍郎。再过一个月,又把阿克敦派到刑部“署刑部尚书”,并给了他一个“镶白旗汉军都统”的官衔。岁尾以前,就把阿克敦本来的..、头衔全都恢复了。此外,狷介宗算是开恩,谅解阿克敦只有一个儿子,下旨赦宥阿桂的罪名。不久又把阿桂提升为江西按察使。

在今后的八年里,阿克敦一向算是代理刑部尚书。他向狷介宗上奏的刑部题本申报开首,老是如许写:“刑部等衙门。经筵讲官、起居注太子少保、协办大学士、署刑部尚书、镶白旗汉军都统、兼掌翰林院事、除名留任臣阿克敦谨题。”直到他致仕退休都是如斯。

审判的要诀

新鲜的是,阿克敦一连干了十年的刑部尚书,却没有什么他处理的名案撒布下来。在档案里看到的他的题奏文本,全都是按例转呈处所督抚的判决定见:“应如该抚所题”,若何若何,“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旨”,也没有见他就什么案件与皇帝睁开商议并提出本身的建议的史料。这一方面是因为他对处所大员的判决定见若有贰言,都早已事先沟通,比及向皇帝报告的时候都已经统一了口径了,另一方面是因为阿克敦这个刑部尚书没有可以进入到最焦点的决议班子——军机处,是以重大案件的商议基本就轮不到他。

雍正皇帝竖立军机处后,这个皇帝亲自向导的决议工作班子习惯上都一向有审判部门的官员列入,对于死刑案件的最后决意实际上是在军机处作出的,政治性案件或有影响的大案件,也都是由军机大臣来处理的。在阿克敦作为刑部“第一把手”的满族尚书的时候, “第二把手”、汉族刑部尚书汪由敦却一连担当了六年军机大臣。当汪由敦被降为工部尚书后,代表刑部介入军机处的,倒是满族刑部侍郎兆惠。今后又是汉族刑部尚书刘统勋进入军机处,打点相关审判事务。是以阿克敦能够说是名义上的刑部“一把手”。

不外尽量如斯,阿克敦却留下了一个“平恕易简”的官声。他的儿子阿桂后来也曾担当过刑部尚书。阿桂在部中和手下谈起本身受父亲阿克敦的一次“庭训”,很能代表阿克敦甚至整个中国古代法官的审判观点。

被判三次死刑的法官——清高宗手下的阿克敦

阿桂年青年头时,有一次阿克敦问他:“假如朝廷用你为法官,你筹算怎么办?”阿桂说:“我从来没有干过这类事。”阿克敦说:“我知道,你姑且谈谈本身的志向。”阿桂想了想说:“法律当然应该是做到罪刑相当,有一分罪给一分法,有十分罪给十分法,不使有轻重不同。”不虞阿克敦听了盛怒,跳起来找手杖打阿桂,说:“我家的香火就要葬送在你这小子手里了,今天非打死你弗成!”阿桂不知怎么回事,只得跪下磕头,说:“请父亲大人息怒,大人明示教育,不孝儿终身不敢忘怀。”阿克敦叹口气说:“照你的说法去法律,世界就没有完人了。有十分罪给个五分六分法,也就让罪人吃力弗成言了,怎么能够尽法而治?何况只有一分罪还要行止治他干什么!”

中国历代的司法都凸起法官必需承担错判案件的司法后果,有专门的罪名“收支人罪”。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是“出人罪”;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是“入人罪”。若是是有意错判的叫做“故收支人罪”,法官必需反坐其错判的罪名;因为过错错判的叫做“失收支人罪”,同样需要反坐,但能够减等惩罚。此外,对于正派的法官,还会忌惮到另一个道德上的后果:儒家强调“忠恕”之道,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认为这是道德的最高境界。而凭据“福孽报应”之说,作为法官判处罪犯,使罪犯受吃力,是有违“恕道”的,也晦气于本身子女的“福报”。

出于这种考虑,古代的确有好多法官尽或者地给罪犯减轻罪责。阿克敦代理两广总督时代叮嘱下级将“强盗”改为“窃盗”,是其时好多法官会干的事情。因为按照司法,强盗“得财皆斩”,五人一路掳掠,哪怕只抢到一个铜钱,也都要处死;而改为窃盗,则按赃入罪,跨越120两,首犯才是“绞监候”。平生一死,不同过大。是以阿克敦所表述的法律弗成“尽法而治”的说法,是非常典型的法律理念,在必然水平上减缓了古代司法的严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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