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历时六年,“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终被驳回

2019-12-13 03:53:53 暂无 阅读:722 评论:0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话大家肯定都知道,这是王老吉家喻户晓的广告语,让人一听到就立马想到王老吉。和别的产品有明显的区别。这句广告语这么火,王老吉所属公司广告集团把它..为商标,无可厚非。然而,从13年到今年6年时间历尽艰辛!终于…还是没有成功!

历时六年,“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终被驳回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据了解,2012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商标局提出“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酸梅汤、苏打水等商品上。

历时六年,“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终被驳回

(图片来源/商标局)

2013年11月4日,该商标被驳回,理由是商标局认为涉案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将涉案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

广药集团不服,申请复审。

历时六年,“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终被驳回

(图片来源/商标局)

201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广药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老吉”作为一种凉茶产品,其本身具有清热润燥、解火祛湿等功效,不带有欺骗性。诉争商标所述是对其凉茶产品本身具有预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观描述,而不是表明产品质量。诉争商标经过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长期、大范围并持续地宣传、使用,诉争商标所指向的凉茶产品与其商品来源已经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所以责令商标评审..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北京高级法院认为:“怕上火喝王老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但是,指定使用的第32类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能,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经波折,“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终究被驳回

2018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重新作出决定,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广药集团仍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12月13日得以开庭审理。

历时六年,“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终被驳回

(图片来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组成,其中“王老吉”系商标标志,“怕上火喝”在于强调“王老吉”商标,用以鼓励相关公众的购买。诉争商标不同于一般的简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其包含另外的商标“王老吉”,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其系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不同于商标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的作用在于强调企业和商品信息、鼓励或刺激相关公众购买欲望。即使“怕上火喝王老吉”具有指向广药集团来源的作用,其亦由其中“王老吉”商标所指向,而非诉争商标本身。即便如广药集团所述该用语系由其独创,其整体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本案中,广药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其对于“怕上火喝王老吉”标志的使用均与“王老吉”商标紧密相连,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指代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因此,广药集团关于诉争商标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程历时六年,最终,法院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显著性对于商标而言有多么重要。

如何判断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其中固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要素具有区分和识别作用,这些要素大致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或纯描述。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该商标被长期使用于某商品或服务之上,并被广泛宣传,因而商标渐渐具备了相应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可以将商标和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识别该商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