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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元钱,让他对工友痛下杀手……

2019-12-14 21:52:05 暂无 阅读:720 评论:0

来源:平安三明

日常生活中不免会有些纠纷。有时就是因为一些小事导致一时冲动,酿成大错。近日,福建省建宁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云南籍男子赵某锐因为一些日常纠纷,趁工友熟睡时痛下杀手……

日常纠纷,让他们产生矛盾

赵某锐今年58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人。2018年6月份,他和老乡跟工地老板一起来到建宁县溪口搅拌站做事,与先前到工地的殷某兴等4位工友同住一室。

2018年8月的一天,赵某锐出工回宿舍,看到殷某兴用袋子装了几斤农民制种的稻谷回来,便骂殷某兴这么大胆子偷老百姓稻谷,殷某兴没有吭声,但脸色很难看。

70元钱,让他对工友痛下杀手……

10月,殷某兴又把稻谷送给其他工友,赵某锐看不惯殷某兴这种做法,又骂殷某兴把偷来的稻谷给别人是害别人,殷某兴说关你屁事又不是偷你的,赵某锐听后很生气,把气憋在心里。

2018年12月的一天,赵某锐在工地听到工友议论,殷某兴说自己偷了别人的剃须刀。赵某锐心想,自己明明没有偷别人的东西,这是殷某兴诬陷他。

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是殷某兴说的,赵某锐就没有找殷某兴当面理论,老板还因为此事要罚赵某锐的工钱,赵某锐为此很是憋气,晚上都睡不着觉。

12月底的一天晚上,赵某锐把70元钱藏在床头枕头里,当时只有殷某兴在场。2019年1月5日傍晚,赵某锐发现枕头拉链开了,里面的70元钱不见了。之前室友都是一起在厨房吃早饭,只有殷某兴一个人到宿舍内吃,赵某锐怀疑钱是殷某兴偷的。

一桩桩“琐事”让赵某锐很不爽,他不甘心就这么憋气丢“面子”,觉得必须“教训”一下殷某兴,给自己挽回“面子”。

一时冲动,他对工友痛下杀手

1月13日晚,室友们都各自躺下睡觉了,赵某锐却怎么也睡不着,心里一直想着殷某兴诬陷自己的事,打算把“教训”的念头付诸行动。想着想着,赵某锐就想用铁锤砸死殷某兴。

14日凌晨,夜深人静,赵某锐起身穿好衣裤,从自己床铺下拿出平时做工用的铁锤,走到殷某兴床铺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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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锐作案使用的铁锤

此时,殷某兴已熟睡,赵某锐抄起铁锤朝殷某兴头部猛击3下,殷某兴头部出了很多血,但没有动弹。之后,赵某锐乘着其他室友还没发觉,拎着铁锤逃离现场,跑到山上树丛里躲藏,准备伺机逃离建宁。

判决下达,冲动一时悔恨终身

14日凌晨4时30分许,室友发现殷某兴床下地上很多血,殷某兴在呻吟,微弱的声音感觉是说头痛,室友们和工地负责人急忙拔打120电话,一起将殷某兴送到县医院救治。

70元钱,让他对工友痛下杀手……

案发现场

医生检查后发现,殷某兴的头部伤口不是自己摔伤,可能是钝器外力作用,伤势严重须送市医院抢救。工友和工地负责人一边派人将殷某兴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抢救,一边派人到城关派出所报警。

案发后,经建宁县公安局鉴定,殷某兴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2019年1月15日11时许,赵某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赵某锐委托其务工单位赔偿殷某兴24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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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锐指认丢弃凶器的地点

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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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法院开庭审理赵某锐故意杀人案

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法庭对赵某锐的故意杀人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赵某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应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等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官寄语

日常生活中,我们若与他人产生矛盾和纠纷,要沟通解决,千万不能一时气愤让情绪主导行动,暴力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等到身处铁窗之时,再怎么悔恨也无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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