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骆2009年6月19日入职天地公司。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4月4日,天地公司综合办公室向陈家骆发出员工退休(退职)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
“……您于2015年5月5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5日自动终止。请您在接到通知后,在2015年5月5日之前到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劳资结算等相关事项。”
当日,陈家骆签收了该通知书。
2015年5月15日,陈家骆申请仲裁要求天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以陈家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陈家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终止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