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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建大棚,电击受伤谁担责

2020-01-24 03:38:52 暂无 阅读:1815 评论:0

张巧霞

高压线下建大棚,电击受伤谁担责

菜农王某在高压线路下方修建了一蔬菜大棚,一天,他在蔬菜大棚上作业时,不慎触碰到大棚上方的高压输电线路,导致其遭受电击受伤休克。经医院救治,王某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电击依然给王某的身体留下了后遗症,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残情况评定为十级。

好端端地在蔬菜大棚作业,却遭遇这一场无妄之灾,承受皮肉之苦不说,还落下十级伤残。王某心有不甘,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王某认为,应该由供电公司买单,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97万余元。供电公司是否应当为王某受伤负责?责任比例又应该如何分担?近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最终有了定论。

2016年5月,菜农王某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东西方向修建一蔬菜大棚,在大棚上方是供电公司所有的10千伏高压线。高压线路始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线路为南北方向,该线路由供电公司管理、维修、使用。王某的蔬菜大棚长140米、宽10米、高3.5米,10千伏高压线路与蔬菜大棚之间形成十字形。

同年8月12日18时许,王某在其蔬菜大棚上作业时,不慎触碰到蔬菜大棚上方的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导致其躯体遭受电击受伤休克,被同村村民发现后,拨打120救护车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为:1.电击伤:呼吸心跳骤停、头面部和双侧下肢电烧伤;2.休克;3.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右侧颧弓骨折;4.颈7右侧横突骨折;5.胸部闭合性损伤:肺挫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6.多处软组织损伤;7.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8.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王某在该院住院治疗45天,支付医疗费9.6万余元。

2017年8月7日,受一审法院委托,三门峡崤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残情况评定为十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规定,本案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公司作为事故高压线路经营者依法应当对王某因触电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高压线路存在高度危险,仍在该高压线下违法修建超过3.5米的塑料大棚,并在塑料大棚上作业时,触及10千伏高压线路,造成自身躯体受伤致残,其行为明显违反电力法第5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的规定。王某对该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供电公司作为该线路的经营者,有法定监管和巡查义务,而其对王某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存在一定过失,根据双方过失程度,依法酌定减轻供电公司60%的赔偿责任,即由供电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59293.26元。故一审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王某143717.30万元,加上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163717.3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和供电公司各自分担一半。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了上诉。他认为供电公司系高危行业的经营者,未尽到应尽的注意、巡视义务,未按规定设立高压线,是造成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该高压线始建于60年代,至今从未维修和整改,没有任何告知和警示标志,自己作为一个农民,根本不知道该线为高压线,不知道高压线的危害,更不知道危险性巨大。王某认为,其对本人受伤仅存在微小过错,仅应承担20%的责任。供电公司应该再赔偿他144817.31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供电公司答辩称,该高压线路是60年代线路,属于农业灌溉线路,线路建设在先,而王某的大棚在2016年建设,应当注意避让大棚上方的高压线路,而王某没有避让,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适当,应当维持。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法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压输电线路存在高度危险性,但他仍在该高压线下违法修建超过3.5米的塑料大棚,并在塑料大棚上作业时没有注意避让10千伏高压线路,导致事故发生。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自身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认为自身仅存在微小过错,仅应承担20%责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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