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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涉疫销售假口罩案宣判

2020-02-29 06:25:38 暂无 阅读:1698 评论:0

2月28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口罩案一审宣判,二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不上诉。该案是辽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

辽宁首例涉疫销售假口罩案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1月30日至2月2日间,王某莹、杨某雨二人趁国内爆发大规模新冠肺炎,民众急需佩戴口罩之际,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进行口罩销售的宣传,在买方确定购买后,二人从其上家张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个12至13元不等的价格,大量购进劣质仿冒3M口罩,后以每个16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110元。经3M口罩生产商鉴定,涉案口罩与正品不符。经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3M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辽宁首例涉疫销售假口罩案宣判

法院认为,王某莹、杨某雨为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大量不具有防控功能的劣质口罩又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破坏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新冠肺炎主要传播途径为飞沫传播,口罩的质量将直接影响防护效果,劣质口罩的使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故对二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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