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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怎样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3)

2018-11-10 16:58:20 网络整理 阅读:87 评论:0

4.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对业主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杨天睿诉成都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有对小区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视,保证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24小时运行良好的约定义务。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未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进行盘问、登记,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并非24小时运行的,说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业主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5.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未履行应尽义务的,应当对被盗业主承担赔偿责任——郑培伟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业主财产被窃,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防范义务,其应负赔偿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履行其对小区安全装备的承诺,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窃贼系直接侵害人,对业主财产被盗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乃理所当然。且窃贼系终局责任人,物业公司、城建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专家观点

1.在物业小区专有部位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

对于发生在物业小区业主的专有部位的非法侵害事件,尤其是业主在家中被害或巨额财物失窃,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学术界颇有争议,个案的判决也不一而同。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小区的安全防范义务,是造成业主家中致害或失窃的原因,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尽管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其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职责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不同,因为保安并非保镖,也非绝对地保证刑事案件的不发生,对于在业主专有部位发生的侵害事件,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业主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另有人认为,保安义务重在履行的过程,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要避免和预防对业主非法侵害或盗抢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义务与尽到了安全防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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