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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3个字不能这样用 这家农业公司就吃了教训

2018-11-10 22:00:50 网络整理 阅读:82 评论:0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获得名人题字是好事,但也要当心,即使是名人亲手送给你的签名,也不一定可以作为商业推广使用。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华)就经历了这方面的教训

11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ID:nbdnews)记者了解到,隆平高科(000998·SZ)起诉湖北农华侵权一案日前有了新进展,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湖北农华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袁隆平亲笔题字的“袁隆平”字样,侵害了隆平高科独占“袁隆平”姓名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2014年底,袁隆平与隆平高科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协议》,将“袁隆平”“隆平”等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予隆平高科在经营过程中使用。

包装袋印袁隆平题字被诉侵权

2007年,“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为湖北农华题字“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落款“袁隆平 二OO七。十。十”字样。在这之后,湖北农华将“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袁隆平”印制在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中。

2014年,隆平高科与袁隆平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协议》,,获得了“袁隆平”“隆平”等独占许可使用权。

2016年4月,隆平高科发现湖北农华在产品包装上印刷“袁隆平”字样,随后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象征性索赔经济损失1元。隆平高科方面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ID:nbdnews)记者拿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终3252号)显示,隆平高科提出,侵权产品包括“农华9号”“荣华698”和“两优038”水稻杂交种产品,这三款产品的侵权方式基本一致,均系在产品外包装正面右上角印刷手写字体的“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袁隆平”字样。

湖北农华则表示,印刷的字样均直接来源于袁隆平对湖北农华公司的题字,来源合法,不存在抄袭、模仿等情形,并且,上述字样用于反映题字的具体内容和指示题字人袁隆平院士的身份,而非直接用于商业宣传,且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袁隆平”字样置于湖北农华公司名称之后,字体明显较小较细。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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