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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的效力认定

2018-06-11 23:56:57 网络整理 阅读:66 评论:0

小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许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的现象以达到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目的,那这种承诺书是否有效呢?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呢?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的效力认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作为劳动者他的义务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因为这类条款虽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承诺书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减少用工成本。当然,也有部分劳动者认为个人缴费过高,,不愿意缴纳,甚至愿意接受现金补偿。上述行为均存在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除补缴社会保险外(目前不能补缴),可能还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和赔偿劳动者的相应损失,从而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对劳动者来说,生病、受伤等情形下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而且,如果劳动者拿到现金补偿后再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那就应当把补偿的现金返还用人单位,因为该部分钱本就不该归劳动者所有,属于不当得利。

在此提醒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应当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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