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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分居解除索赔偿欲寻短 调解及时稳情绪平纠纷

2019-01-14 14:43:18 网络整理 阅读:145 评论:0

(一)

2018年3月,仁寿镇某村单身老汉吴某经人介绍,与外地女子蒋某相识,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一气之下蒋某便离家到外地谋生,两人处于分居状态。11月正是山上柑橘采收季节,因人手不够,吴某电话约蒋某回来帮忙,并承诺给付工钱,蒋某才答应回来。谁料帮忙一个月后,吴某不仅不给工钱,还打算单方解除与蒋某的同居关系,并躲着蒋某不见面。蒋某一时无法接受,,觉得感情被骗。蒋某先后到县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与吴某的纠纷,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普法宣传】分居解除索赔偿欲寻短 调解及时稳情绪平纠纷

(二)

期间因得不到吴某的答复,蒋某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吴某家人及时发现并报警,当地派出所与司法所联系,希望从民事方面促成双方和解。仁寿司法所立即启动了公共法律服务应急机制,所在村法律协理员张茂松迅速赶到吴某家中劝导蒋某,暂时稳定了蒋某的情绪。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仁寿司法所接受人民调解,双方还是没有和好的意思,一上来就充满火药味。就如何解除分居事项,吴某提出与蒋某交往同居过程,被她拿走了许多东西和礼物足以抵销工钱。而蒋某则要求吴某赔偿及给付工钱20000元人民币,否则不搬出吴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调解主持人首先对当事双方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民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办理结婚登记才能获得应有的夫妻权利义务。指出吴某要求按婚姻法的彩礼,退还赠与物品于法无据,况且是吴某自愿给付的行为。另了解到,蒋某回来帮忙采收橘子前后仅半个月左右,还提出赔偿要求,要价20000元明显偏高,只能适当补偿为妥。经调解主持人耐心细致的工作,12月4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1、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2、吴某一次性补偿给蒋某人民币3300元整;3、蒋某日后不再干扰吴某的生活。

(三)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关于起诉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人民调解组织再次呼吁:婚姻不是儿戏,双方要多进行婚前了解,更不应仓促就建立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顺昌新闻网

作者:叶丽金 张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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