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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司机醉酒开车,坐副驾的车主也惨了!

2019-01-14 20:17:19 网络整理 阅读:146 评论:0

温州司机醉酒开车,坐副驾的车主也惨了!

近日,一起发生在温州高速交警一大队辖区的醉酒案件,教训极其深刻。

当晚,温州高速交警一大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雁荡山收费站开展酒驾、毒驾专项整治行动。22时36分许,民警准备对一辆浙C号牌的白色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停车的方式十分奇怪,疑似直接用手刹进行制动,民警敏锐的感觉到该车驾驶员存在的异常举动。

于是协警林理进先“引导”对驾驶员仇某先熄火然后下车,“你的车怎么回事,是不是引擎有问题,先下来看看”。在成功引导驾驶员下车后,副教导员谢作贤立即要求副座人员林某(车主)拿出车钥匙。但林某声称自己是车主并已经喝了酒为理由,拒绝交出钥匙。

随后现场民警对驾驶员仇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仇某此时开始心虚,多次假装在吹气,还狡辩自己就是这么吹的。经民警现场教育后,其酒精测试仪呼气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后民警将仇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

仇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必然会受法律的严惩,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此案件中更让人深思、更需汲取教训的是:

经支队办案组深入调查取证,仇某驾驶的车辆确属林某所有。在对仇某和林某的笔录进一步固定时,证据链条证实了车主林某就是该起危险驾驶罪案的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一下三种情况:“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其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显然,林某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种情况。

至此,,该案件已经非常明朗!仇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林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温州高速交警提醒广大车主:此案件让我们深知:驾驶员醉驾驾驶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其他陪同人员、车主等如果符合上述司法实践情形之一的,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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