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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反目争遗产 无法举证被驳回诉求

2019-02-15 18:10:44 网络整理 阅读:157 评论:0

兄弟反目争遗产 无法举证被驳回诉求

(来源 VCG)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颜某因无法对自己的诉求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颜某与李某系继兄弟关系。1979 年,颜某之父颜某某与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向某某在亲戚和颜某某的帮助下在其与前夫原有的基址之上建成一栋三相间泥砖房及附属设施。随后,颜某之父颜某某带领颜某及两个妹妹来到向某某处安家。1997 年,颜某之父颜某某去世。2013 年上半年,衡山县青云西路接线整理项目进行房屋征收,向某某、李长林及其妻子向某、儿子李某与衡山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安置协议书,共计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417 560 元。衡山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四人进行安置购地 193 平方米,花费相关款项 149 760 元。2014 年,颜某为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多次找李某协商,后经衡山县开云镇先农社区进行调解未果。颜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颜某认为被征收的房屋及土地系颜某之父与向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及土地被征收,,颜某作为继承人依法应享有分割遗产变价后财产的权利。李某则提出涉案房屋系向某某的婚前财产,颜某之父未留下任何遗产,故涉案房产及征收补偿款与颜某无关。关于结婚时间,依据颜某、李某的陈述,双方对涉案房屋建成于 1979 年均不存在异议,但对颜某之父与向某某登记结婚的时间存在意见分歧,颜某主张为 1979 年,即房屋系两位老人结婚后所建,李某则主张为 1980 年,即房屋系母亲再婚之前所建。对于颜某的主张,颜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之,而李某一方的三位证人则均证明向某某的再婚时间为 1980 年,故依据 " 谁主张、谁举证 " 的民事诉讼原则,颜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涉案房屋建成于颜某父亲再婚之前。关于颜某父亲是否斥资建房。李某一方的证人证言证实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系李某之亲生父母享有,且建房时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李某母亲的娘家人提供,颜某之父当时已与向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因此确实为建房提供了劳务。对于颜某父亲提供劳务的性质,本院认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提供的帮工行为,不宜认定为与李某母亲共建房屋。颜某主张父亲系卖掉了祖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投资,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之,故仍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傅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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