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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开发商与管委会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2019-02-19 14:42:04 网络整理 阅读:57 评论:0

房地产与建筑|开发商与管委会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某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招商引资与某开发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管委会因拆迁与村民未达成一致意见,长达两年多管委会一直落实开发商的土地,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管委会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损失。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土地款及损失。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涉案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法院根据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法规,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判决管委会退还开发商已支付的土地款及利息损失。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单位?

答: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是什么?

答: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得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律师支招

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合法的形式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签订合同时把控法律风险,避免后期出现被动维权的情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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