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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征迁人的反复,作为征迁方的矿业公司该怎样有效应对呢?

2018-06-25 18:32:15 网络整理 阅读:203 评论:0

面对被征迁人的反复,作为征迁方的矿业公司该怎样有效应对呢?

导读:

实务中,在矿业公司作业区域范围内,常常会有其他居民或村民的房屋坐落其中。这时就可能会发生对居住房屋的损坏危险。遇到此种情况时,矿业公司一般会选择自行赔偿或者由当地政府出面调解由矿业公司按照政府征迁标准予以征迁补偿。为了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二次补偿,矿业公司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由政府出面,由矿业公司出资的征收拆迁,明确约定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获得满意的补偿后腾出房屋,且不允许将来在此地块儿重新建房。但实务中,此种情况也会存在屋主反复的情况,毕竟征迁补偿的主体是矿业公司,相较于政府机关,其缺乏必要的权威震慑性。那么面对被征迁人的反复,作为征迁方的矿业公司该怎样有效应对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件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甲矿业公司在当地县城的煤矿在作业过程中因地质灾害原因致当地村民乙的房屋受损,村民乙遂以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属政府行政权为由,要求煤矿对受损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煤矿根据村民乙提供当地市政府发布的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各项房屋拆迁补偿金,一次性补偿给了村民乙。双方在补偿协议中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后,不在煤矿矿界内及原拆迁地基上建房或搭建任何附属设施”。但后来煤矿发现,村民乙再次在搬迁房屋址上重新建房,因为煤矿进行采煤作业,可能对该新建房屋造成损坏,产生再次赔偿。所以煤矿只能停产停业,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在煤矿的请求下,当地镇政府对村民乙相继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但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镇政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对该违法建筑依法拆除的行政职责。煤矿遂以履职不作为为由将镇政府作为被告,村民乙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履行强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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