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份证有效期司法的划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历久。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历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暂时居民身份证治理法子》第七条,暂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刻日为三个月,有效刻日自签发之日起较量。
关于身份证有效期司法的划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历久。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历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暂时居民身份证治理法子》第七条,暂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刻日为三个月,有效刻日自签发之日起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