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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一男子公司里看打架被捅死 法院:公司不用赔

2019-11-09 00:42:07 暂无 阅读:1707 评论:0

太仓一男子公司里看打架被捅死 法院:公司不用赔

男子在公司里围观同事间的争执,结果却被捅死。事后,其妻儿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70 余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陆某是太仓某公司员工。某天中午,公司员工孙某和郭某发生纠纷,陆某和其他同事在旁围观。车间主任将两人劝开后,孙某泄愤于围观的陆某,想殴打陆某,被同事制止。

就在大家以为纠纷平息后,孙某突然跑到车间外,从自己电动自行车内找来一把单刃尖刀、一根钢管,然后左手持刀、右手持钢管回到车间。孙某先用钢管连续击打陆某,随后又持尖刀捅刺陆某胸部至其倒地大量出血。后来陆某虽第一时间被公司同事送往医院,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孙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向陆某家人支付了101800 元及抢救费,系公司基于人道主义补偿给陆某家人的。陆某的妻儿为此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70 余万元。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发生于工作期间及工作场所,但凶手孙某的行为显然不是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与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陆某也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工作原因引起纠纷并遭受侵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劳务的完成没有任何增益,因此,陆某家人据此主张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不足。此外,孙某在极短的时间内拿凶器将陆某杀害,事发突然,显然超出公司的合理预见范围。纠纷发生时公司已有管理人员及时出面处理纠纷,虽未能阻止事态的恶化,但因事件的突发性和不可控因素,不应对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责。陆某家人据此主张公司作为雇主对员工的管理监督中存在过错责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受害人陆某显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在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陆某家人可以向孙某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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