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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传票定在一年半后开庭 律师:传票要送国外

2018-06-02 01:57:36 网络整理 阅读:111 评论:0

法院传票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开庭时间为一年半之后的2019年12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这张传票近日在网络引发讨论:从发传票到开庭超过18个月时间,这是否违反民事案件审限的规定?

这份引发关注的法院传票,是深圳律师刘中舜发在他微信朋友圈的。澎湃新闻注意到,5月31日晚下午,刘中舜在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我庭审已经安排到了2019年12月份了”,他还配发了一张法院传票图片。该传票显示,这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由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理;传唤事由为“开庭”,应到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时30时分;传票盖了宝安区法院公章,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

6月1日,此案的代理律师刘中舜向澎湃新闻证实,上述法院传票属实,图片是他发在朋友圈的,“当时发这个朋友圈,也是为了感慨一下工作不易。传票上的时间是真实的。” 刘中舜说, 发了上述信息后,,自己没有及时在朋友圈解释,以致一些网友产生误解。

“这个传票提前这么早出具,是因为要拿去送达国外,需要提前翻译。而且法院内部审批流程,不可能再走两次,所以就先出具传票给我,让我拿去翻译公司翻译。”刘中舜介绍,因涉及文件翻译、涉外送达、可能送达不到需要公告而预留时间等原因,所以此次开庭安排在2019年12月16日。

刘中舜表示,此案为涉外(美国)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不受民事诉讼相关审限规定的限制。

6月1日,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付其运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176条对案件的审限进行了规定,但第270条另外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149条、176条规定的限制。

“因为本案系涉外案件,所以可以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的时间来确定审理期限。” 付其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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