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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山:法律执行中的一抹温情

2018-06-09 03:32:32 网络整理 阅读:191 评论:0

巡山:法律执行中的一抹温情

漫画/曹一

马建红法学博士

最近媒体报道了一起比较特殊的执行案件。案子本身并不复杂,被告人朱某某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的举村乡山场上放置了铁夹,意欲猎捕野生动物。2017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有两只野生鸟类被夹,朱某某将其清理干净,放入冰箱。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两只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总价值为10000元。今年5月10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朱某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经合议庭合议后,衢江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1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人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执行款,经法院、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及其所在乡镇协商后,决定朱某某以劳动抵扣支付执行款,要求其通过巡山、寻找回收山里的野兽夹、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护林劳动,劳动一天折抵100元。

该案被冠以浙江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属于检察院在生态环境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一次探索和创新。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有一亮点,因为该案的被告人朱某某,对于法院判决中的罚金及赔偿金,实在无力缴纳,从他在法庭上认罪认罚的态度来看,他不可能成为我们惯称的“老赖”,而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所以此案以劳动抵扣执行款的方式,无疑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笔者对此案的看点,也在其执行方式上。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则无需理论上的研讨,关键要看如何“行动”。在法院的判决中,刑事责任方面,被告人生命权(死刑)和自由权(有期或无期徒刑)的剥夺,是无需法院去“执行”的。所谓的执行难,主要难在财产方面,对于生效判决中财产的给付,有些是被执行人有钱,可他就是不还,拖延、转移财产、假离婚等等,无所不用其极,“老赖”已成了这类人的专称;可对于那些家徒四壁的被执行人,法官除了盼着他早日脱贫、发家致富外,实在也是没招了。本案中的朱某某,如果不用其他办法,该案很快就会存入卷宗,成为一桩新的“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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