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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您,劳动者主张拖欠工资的时效

2018-06-12 04:54:42 网络整理 阅读:113 评论:0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9日,姜某某入职北京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咨询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1个月,担任设计师职务。试用期工资每月64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8000元。但实际上,2014年7月9日至10月9日的工资按照每月6400元的标准发放。后合同到期,,没有续约。

律师告诉您,劳动者主张拖欠工资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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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姜某某提起仲裁,要求咨询公司支付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10月9日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差额4800元、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4 000元、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休息日加班费3678.16元和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2016年8月15日,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咨询公司为姜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支付姜某某2014年7月9日至10月9日试用期工资差额4800元、驳回姜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咨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诉讼。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咨询公司支付姜某某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10月9日的工资差额4800元; 二、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咨询公司为姜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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