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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案例:上班时受惊吓诱发精神疾病,算不算工伤?

2018-05-26 11:59:21 网络整理 阅读:84 评论:0

上班期间,一女职工目睹了身旁不远处发生的惨烈意外事故,受到过度惊吓,诱发精神疾病,虽经长时间治疗,仍不能正常上班,单位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随后,该女职工便以其在上班期间因受到惊吓而失去正常工作能力、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而单位则以女职工受到惊吓是因为其本身胆小、单位没有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女职工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女职工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终审案例:上班时受惊吓诱发精神疾病,算不算工伤?

▌惨烈事故吓坏“鼠胆姐姐”

现年42岁的顾秋娣,是江苏省如皋市人,她生性十分胆小,见到毛毛虫也会吓得大喊大叫,更是见不得半点血腥,遇到宰鸡杀鸭,都躲得远远的,常常被同事好友戏谑称为“鼠胆姐姐”。

2011年6月22日,时年36岁的顾秋娣应聘到江苏省如皋市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工资报酬实行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顾秋娣从事行车操作工作。后来,顾秋娣受船舶公司委派至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

2012年6月14日上午10点多,顾秋娣正聚精会神、小心翼翼操作着行车。突然,一声凄厉的惨叫声划破整个车间。顾秋娣循声望去,只见一辆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

随后,惨叫声、惊叫声、呼救声不绝于耳。因事发突然,牵引车驾驶员一时乱了方寸,惊慌失措中,他又将牵引车往回倒开,再次从倒在地上的工人身上碾压过去,场面惨不忍睹。就这样,受害工人经过牵引车来回两次碾压,当场死亡。

标签: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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