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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有哪些情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

2018-05-29 13:26:39 网络整理 阅读:155 评论:0

在建设施工过程当中有时候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而造成工期上的延误,我们也可以换句话来说就是这个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完成,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误怎么办,可以顺延吗?下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工期延误有哪些情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介绍,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事实,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均有通知的义务。

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有何良策?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表示:(1)如果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额审价;(2)如果是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承包人需要保留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凭证,然后结合其他签证据实结算;(3)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管证据,包括使用照片、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4)前述几种情况实际上都已进行索赔程序,承包人有一项工作必不可少,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后面声明,承包人不同意或有异议,并将日期和时间签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后;(5)承包人可以申请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提出追加,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认为,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实际竣工时出现工期延误而又无合法免责事由的,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只需按实际竣工日期与开工日期作差计算出实际工期,再与合同约定工期作出对比,即可判断工期是否延误。而施工单位需要证明非己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通过顺延工期来排除工期延误的事实。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与您探讨的有关工期延误有哪些情形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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