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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围填海管控新政明起实施:严禁在保护海岛新增围填海

2018-07-29 19:14:52 网络整理 阅读:102 评论:0

甬派客户端记者 易鹤

宁波围填海管控新政明起实施:严禁在保护海岛新增围填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工作的意见》明天正式实施。根据意见,我市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岸线保护和整治修复,到2020年,全市整治修复大陆生态岸线不少于110.07公里,确保我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低于248公里。

严控严管填海造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等规定,我市将加强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新增围填海,对在保护海岛、重要渔业海域新增围填海的行为更是严厉禁止。同时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

我市还将加强对海域海岸线的巡查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制止和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围填海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非法破坏自然岸线等违法行为。对围填海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坚决保护自然岸线

根据意见,我市将实施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围填海,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围填海。

按照《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我市将制定大陆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计划,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通过修复受损岸滩、退养还滩等方式,开展海岸线综合整治行动,改善海岸生态环境。到2020年,我市整治修复大陆生态岸线将不少于110.07公里,确保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低于248公里。

规范围填海报批

根据意见,新增围填海,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以及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

涉及围填海的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前应当取得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对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要求的围填海,要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围填海报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对不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要求的围填海,市、县两级海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报批。围塘养殖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规划等有关区划规划,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对已经取得围填海海域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已经出让审批的,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对取得海域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能完成开发建设的,以及无法恢复海域原状或海域自然属性的违法违规围填海,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对围填海越权审批和化整为零审批的,我市将按照规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围填海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编辑:刘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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