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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双等人强逼生意案

2019-04-21 06:41:05 暂无 阅读:1602 评论:0

2019年4月18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双、陈某学、陈某旭、刘某荣、王某庆、付某月等人强逼生意案。

以强逼生意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双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某学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某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付某月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赔。拘留物品由拘留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学、王某双、陈某旭、刘某荣、王某庆、付某月等人多次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及通辽经济手艺斥地区境内各早市、夜市,使用威胁、恫吓等手段,有组织的强逼被害人高价购置“鹿鞭”、“玛卡”、“冬虫夏草”等假药材,为非作恶、欺行霸市,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骚动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以陈某学、王某双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六名被告人在实施作案时分工明确,个中被告人陈某学、王某双负责组织、谋划及批示,被告人陈某学与刘某荣、王某庆一路假扮购置者引诱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双、陈某旭负责以含混发音低价叫卖的手段向被害人推销,及合营陈某学等假扮的买家向被害人施压,被告人付某月负责开车、安排整顿摊点及追随被害人去家里或银行取钱。被告人王某双、陈某旭以含混发音低价叫卖药材的方式,诱使老年人与其杀青购置合意,在将所谓的“药材”朋分切段后,马上将价钱提高到数十倍,在购置者拒绝购置后,即以威胁性言语、与自身团伙成员假扮的购置者演戏等各类软暴力手段,给购置者施加心理压力,从而迫使购置者付款,以达到强逼生意的目的,离别强逼14名被害人购置药材。

2018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租住衡宇内依法拘留“虫草”6.4千克、“玛卡”0.94千克、“鹿茸片”1.22千克、“鹿鞭”6.76千克,经判定,上述物品均为假药。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学、王某双、陈某旭、付某月、王某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别查明,被告人王某双,曾因犯挑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双等人强逼生意案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双等人强逼生意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六被告人系配合犯罪。六被告工资配合实施犯罪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体。

被告人王某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不思悔改,再触刑律,应从重惩罚。被告人陈某学、王某双在犯罪集体中起组织、向导感化,是首要分子;

其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积极列入者。

被告人陈某学、陈某旭、刘某荣、王某庆、付某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身的犯罪事实,系坦率;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惩罚。

被告人陈某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学系坦率,可从轻惩罚的辩护定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双系坦率,可从轻惩罚的辩护定见不成立,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旭、刘某荣、王某庆、付某月的辩护人提出的四被告人系坦率,可从轻惩罚的辩护定见成立,予以采纳。

凭据被告人陈某学、王某双、陈某旭、刘某荣、王某庆、付某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风险水平,凭据相关司法划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双等人强逼生意案

科区法院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双等人强逼生意案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双等人强逼生意案

科区法院将充裕施展刑事审判本能感化,严峻袭击损坏市场划定、入侵群众好处、阻碍经济成长的黑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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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原: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文稿:柳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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